逃逸毁证 合江张某交通肇事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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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详
2015年05月22日

酒后驾车“兜风”,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反而加速离开现场,并欲将车辆驶入长江毁灭证据。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社会影响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酒后“兜风”出事故逃逸
2014年11月7日晚,张某心里比较郁闷,喝酒后便约了两名朋友外出谈心。于是,张某便开着自己的小型客车,带着两名朋友在合江县榕山镇往榕山镇李子坝方向的道路上“兜风”。21点左右,张某一不留神便将正在路边劳作的何甲、何乙撞倒,何甲当场死亡,何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见撞着人了,坐在车上的两位朋友劝告张某停车查看情况,但张某置若罔闻,加速驶离现场,还将何甲的尸体拖行60余米。行驶一段距离后,张某将车上的两位朋友放下。情急之下,张某径直将车驶到长江边上,企图将车辆驶入江中毁灭证据。但因车辆被江边乱石卡住而未得逞,张某便用铁锤敲下车辆的前后牌照扔入长江,然后弃车逃离。
家人苦劝自首 赔偿损失仍获刑
肇事后,张某赶忙回到家中。在家人的逼问下,张某最终说出了撞人的事情。家人得知情况后,反复劝说张某自首。次日凌晨4点,在家人的陪同下,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随即提取了张某的血样,后经检测认定,张某因醉酒驾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赔偿了何甲的家属5万元、何乙的家属5.2万元,尚有30余万元赔偿款未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但张某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何甲拖行60余米,案发后欲将肇事车辆驶入长江中毁灭证据,主观恶性较强,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由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县法院:陈小容 张倩)
酒后“兜风”出事故逃逸
2014年11月7日晚,张某心里比较郁闷,喝酒后便约了两名朋友外出谈心。于是,张某便开着自己的小型客车,带着两名朋友在合江县榕山镇往榕山镇李子坝方向的道路上“兜风”。21点左右,张某一不留神便将正在路边劳作的何甲、何乙撞倒,何甲当场死亡,何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看见撞着人了,坐在车上的两位朋友劝告张某停车查看情况,但张某置若罔闻,加速驶离现场,还将何甲的尸体拖行60余米。行驶一段距离后,张某将车上的两位朋友放下。情急之下,张某径直将车驶到长江边上,企图将车辆驶入江中毁灭证据。但因车辆被江边乱石卡住而未得逞,张某便用铁锤敲下车辆的前后牌照扔入长江,然后弃车逃离。
家人苦劝自首 赔偿损失仍获刑
肇事后,张某赶忙回到家中。在家人的逼问下,张某最终说出了撞人的事情。家人得知情况后,反复劝说张某自首。次日凌晨4点,在家人的陪同下,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机关随即提取了张某的血样,后经检测认定,张某因醉酒驾驶,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张某赔偿了何甲的家属5万元、何乙的家属5.2万元,尚有30余万元赔偿款未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但张某在逃逸过程中,将被害人何甲拖行60余米,案发后欲将肇事车辆驶入长江中毁灭证据,主观恶性较强,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由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情节,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县法院:陈小容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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