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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国土局做客“荔城阳光政务”解答征地补偿等系列政策
0 不详 2016年04月14日
    4月12日,合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赵雪刚率纪检组长万雪梅,副局长肖雄、蒋树宣和机关党委书记程邦国,局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等做客“荔城阳光政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现场认真解疑释难。




    节目中,国土资源局介绍了其基本情况、主要职能职责、近期重要工作,就搬迁补助资金、不动产登记、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征地补偿执行政策等老百姓比较关注的问题一一详细解答。
    (新闻中心:代勇 罗晓薇)
 
问答链接:
    一、我是福宝镇的,我的房屋镇村社干部和国土所都告诉我是地质灾害危险区要我尽快搬迁出去,听说有搬迁补助资金,我想问一下什么条件才能领到,有多少?
    答: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工程是我省十大惠民工程之一。按照现在实行的政策,每搬迁安置一户有52000元的补助,但有严格要求,要想得到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补助的条件是:一是你户必须是经相关专业单位前来确认的地质灾害受灾户,并列入我县避险搬迁安置规划的;二是要进入当年的实施计划;三是必须是受灾户自愿搬迁、异地安置,并将原来受威胁的房屋拆除、原基还耕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得到补助资金。验收后,补助资金的发放是由县上通过银行直接存入你户的银行帐户上。
 
    二、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三、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是否可以在上面建永久性的建筑物?
    答: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8条对哪些建设项目可作为临时用地做出了明确,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你好,我是白鹿镇一村民,09年参加工作后户口迁往城镇,父母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年老,我是独生子。原老家房屋有380平方米(含院坝),现在我想办证,请问是否可以办证给我本人?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你这种情况应分情况而定,如果当时是以你本人申请批准建设的,在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登记,如果是父辈或祖辈申请修建的,应登记给你父母,今后再由你继承。
 
    五、现在全县电视上、报纸上、街上都在宣传违法查处,请问什么是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有些什么内容?
    答: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是指非法占用国有(集体)土地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修建构(建)筑物和设施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7类: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2.未经批准擅自加层的;3.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4.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5.擅自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6.非法占用、未批先用、批少用多国家和集体土地建设的;7.乱搭乱建、严重影响交通和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市容市貌和市政设施正常功能的。
 
    六、听说我老家的土地要被国家征用了,想问一下现在的征地补偿执行政策是怎么执行的?
    答:我县现行征地和房屋拆迁适用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文件。主要有:
    征地统一年产值政策
    执行泸市府地布〔2014〕50号文件,该文件规定我县耕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为2040元/亩。
    土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的政策
    (一)道路、交通、通讯、电力等线型工程项目征地。
    1.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线型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7号)文件执行,土地被部分征收且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上的,人员安置实行农业安置;
    2.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在本合作社自建房安置。
    城镇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征收可参照线型工程征地政策执行。
    (二)城镇规划区内的块状征地。
    1.人员安置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文件执行,根据人随耕地走的原则,实行农转非安置。人员安置数为征收耕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合作社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农转非人员采取社会保障与货币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即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安置,其中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还享受失业保险安置。所需社会保障安置资金由被征地农转非个人、被征地合作社和政府共同承担。对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被征地合作社所得的土地补偿人均分配费用和人均分摊的安置补助费,予以货币安置。
    2.房屋拆迁安置主要实行货币安置,原则上不再新修建安置房安置。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政策
    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发〔2012〕26号)文件标准执行。
 
    七、现在听说在搞不动产登记,想了解一下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依法办理登记?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有10项不动产权利可以依法办理登记。一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是森林、林木所有权;四是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六是宅基地使用权;七是海域使用权;八是地役权;九是抵押权;十是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八、我和邻居的宅基地边界发生了争议,他说是他的,但本来就是我家的,我们要怎么处理,找哪些人给我们处理啊?
    答:《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九、我外出打工多年了,现在想回来自己办个养猪场,要怎么办手续啊?
    答:养猪场用地属设施农用地。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规定,明确设施农用地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者需在生产结束后对占用耕地进行土地复垦。对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办理,是采取备案登记制度,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用地协议,约定用地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十、我想搬出去在公路边修房子,现在老地方房子又烂,出行也不方便,可以吗?
    答:你想搬出去到公路边上建房,要依照以下条件才能批准。一是你新建房选址要符合你们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发展规划。二是在公路边上建房要符合《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规定。三是按照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要求,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你在公路边上建房后,原宅基地必须拆除还耕交合作社安排使用。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资料,请到所在乡镇国土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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